设计浓度
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.3倍,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.1倍
图书、档案、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,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%
油浸变压器室、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,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%
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,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%
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.1倍
组合分配系统
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,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
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,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
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,应为防护区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的剩余量和管网内的剩余量之和
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,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%设置备用量
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,应采用20℃
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,其规格、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
同一防护区,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,集流管可分别设置,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。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、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
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
注: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.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.5m
2.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.3 m
3.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.5m时,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.5m
4.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.5m时,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.5m
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,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.5m
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,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
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,必须能同时启动,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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